基地 第2页

    • 2023.11.05 | admin | 153次围观
      广州中院:买宅基地,建房合同无效后,拆迁赔偿仍归买家!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原信荣律师团队 首席律师 主攻:房地产大要案(重大、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小产权房争议解决、拆迁确权、涉房家事等 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给非本村村民,更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做非农建设,然实践中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大有存在,对此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在宅基地上所建建筑物被征收拆迁,“拆迁赔偿归受让人所有”的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对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了肯定。 涉房纠...
    • 2023.11.05 | admin | 168次围观
      2021年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2021年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下面是工作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年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
    • 2023.11.04 | admin | 172次围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办法
      太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
    • 2023.11.02 | admin | 207次围观
      泗水县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泗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山东省乡...
    • 2023.11.01 | admin | 261次围观
      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
    • 2023.11.01 | admin | 520次围观
      中央发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通知》表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通知》还表示,要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通知》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