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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论: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要盯住重点并强化问责

    2024.01.08 | admin | 137次围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下称“意见”),这对压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向地方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明确人大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开展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违法违规举债责任的追究。这是一个总体性、程序性要求,要切实实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目标,还需要盯住重点、强化问责。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政府债务风险是可控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5.66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28.81万亿元之内,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20.89万亿元,全国政府债务余额为46.55万亿元,政府债务余额与GDP的比重为45.8%,低于国际普遍认同的60%警戒线。

    但值得警惕的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主要是以各种融资平台作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举债形成。这部分债务多数没有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且其举债行为并不规范,不乏违规甚至违法情况。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规模有多大,很难有一个具体的统计,但据相关研究机构的数据,截至2020年末,全国存量城投债共计11555只,债券余额共计9.15万亿元。这还是浮在水面上可查的数据。

    国家层面对地方隐性债务的潜在风险一直十分重视。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着重指出,要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这项工作上升到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其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这次出台的上述意见也在地方隐性债务上做了进一步强调: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严格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使用债务资金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

    下一步就是要加强问责,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通过隐性债务所取得的资金投向了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这可能有一定的苦衷。但也有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甚至造成烂尾工程。因此,必须加强问责机制防范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要做到精准有效问责,首先需公开透明。上述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起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明确披露责任,规范披露内容、时间节点和渠道,要求地方政府在预算决算编制中要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情况。同时要求,地方人大要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这是对地方政府的要求,也是对地方人大的要求。从法律层面上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是刚性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地方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等一旦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就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但要保证其真实性,更要保证其执行效果。其中如果出现瑕疵,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有权力进行追责的。

    追责需要细节,细节是追责的重要根据。上述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推动政府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追责需要问责的利剑,有利剑才能加强权威性和震慑力。追责的法律基础包括《预算法》、《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对公务员行为的各种约束性法规和法律,甚至包括《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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